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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办法》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特别是预审制度、专家论证、“三统一”等新制度,要理顺工作流程,规范材料报送要求和文书格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对2008年10月1日后发布的尚未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一律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9〕1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厅局委办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学习《办法》。
(二)认真组织《办法》培训。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办法》培训,特别是要切实培训好各级各部门办公厅(室)的公文处理工作人员、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加强《办法》的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执行主体资格和制定权限制度
(四)明确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得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落实预审批制度。政府工作部门拟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就上述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施行。政府办公厅(室)接到部门的请示,应征求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六)加强统一协调。需就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一个部门单独制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政府法制部门不得登记、编号和公布。
(七)严格遵守法定权限。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扩大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充分听取民声、广泛集中民智、深入反映民意。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除施行前必须保密的外,要在本机关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证。起草单位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归类整理,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采纳的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听取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向制定机关报告,其中,听证会意见及采纳情况还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加强争议协调。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发生部门争议的,起草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争议未协调,或者协调未达成一致的事项,不得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规定。
(十)健全专家论证。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拟规定的制度、管理措施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选定。专家论证后,应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确认,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起草单位应当采纳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未采纳的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十一)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制定机关办公厅(室)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法制部门(机构)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法制部门(机构)要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对送审稿进行严格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凡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法制部门(机构)依法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制定机关应当采纳。
(十二)坚决落实“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2008年10月1日至《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尚未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补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一律作无效文件处理。适用无效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后续监督管理
(十三)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施行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是,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仍应在公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州以上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十四)全面落实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上级机关指示审查、其他机关建议或者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要及时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或者报告审查结果。
(十五)切实纠正违法文件。要加大违法文件纠正力度,切实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及时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必须在20日内纠正并报告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要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提请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认真执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起草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提请制定机关按照“三统一”制度重新公布。有效期满未重新公布的一律自动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十七)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逢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出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或者本机关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或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各级各部门还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八)切实规范解释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释非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以后,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解释的,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三统一”制度登记、编号和公布。各级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对其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解释,公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五、切实加强《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和领导
(十九)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考评、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定期考评,要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作为专项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报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报告,要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作为专项报告内容。
(二十)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办法》实施的监督。对制定机关违反《办法》的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机构建设。部门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岗位。要挑选事业心、责任心、综合分析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强,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高的干部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交流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加大物质和技术投入,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现代化,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各级各部门办公厅(室)、法制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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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